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(2014)行提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(瑞士)亚洲股份公司。住所地:瑞士联邦卢加诺特塞雷特街40号。 法定代表人:乔瓦尼·瓦利,该公司总监。 委托代理人:陈敬,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代理人:陆兆文,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。住所地
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(2016)京73行初5634号 原告: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EleconAsiaSA) 委托代理人:陈*,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代理人:陆**,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:刘夏阳。 第三人:怡锋工业设备(深圳)有限公司。 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:徐新明,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原告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(2021)最高法知行终600号 上诉人(一审原告、专利权人):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EleconAsiaSA)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*,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巩*,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。 一审第三人(无效宣告请求人):刘某阳。 一审第三人(无效宣告请求人):怡锋工业设备
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)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,其拥有02803734.0号“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”发明专利。02803734.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,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,是该专利的关键,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。针对该专利,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;怡锋工业设备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怡锋
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)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,其拥有02803734.0号“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”发明专利。02803734.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,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,是该专利的关键,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。针对该专利,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;怡锋工业设备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怡锋
提要: (瑞士)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)拥有一件专利号为02803734.0、名称为“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”发明专利(以下简称本专利),共有15项权利要求,其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大。2009年2月9日、2009年5月4日、2009年7月24日,刘某阳、怡锋工业设备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怡锋公司)先后三次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
提要: (瑞士)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)拥有一件专利号为02803734.0、名称为“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”发明专利(以下简称本专利),共有15项权利要求,其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大。2009年2月9日、2009年5月4日、2009年7月24日,刘某阳、怡锋工业设备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怡锋公司)先后三次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
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)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,其拥有02803734.0号“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”发明专利。02803734.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,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,是该专利的关键,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。针对该专利,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;怡锋工业设备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怡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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